日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对立法后评估的原则、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组织机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等做出详细规定,在全国率先为立法后评估“建章立制”。
现行法律、法规对立法后评估没有直接规定,但由于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和开展。在地方人大探索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首次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对科技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取得了较好效果。
青岛市立法后评估工作起步较早。2006年,在对《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进行立法“回头看”同时,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对所有现行有效法规的全面评估,对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82部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2011年青岛市又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了单项评估。青岛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稳步推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国内也产生较大影响。200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的立法后评估研讨会上,青岛市进行了典型发言。
为将立法后评估实践中一些有益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力量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前期的认真研究,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日前拟定了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通过。据了解,目前,尚未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工作进行制度规范。